时间:2017-9-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关于使用全国法院新案号编制规则

  编立案号的说明

各业务庭:

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安排,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法院新案件案号编制规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案号规则体系与原有案号规则体系有以下区别:

(一)法院简称代码化。原有案号编制规则中,每个法院有专门的汉字简称,现除最高法院、各高院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外,中级、基层法院均用高院代字+数字代码组合来表示。

(二)编制规则不同。原有案号编制规则为:立案年度+办理法院+办理部门+办理程序的代字+案件顺序号。例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年受理的第1件一审民事案件表述为“()穗云法行初字第1号”。新案号编制规则为:

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按新的编制规则,上述案件的案号则表述为:“()粤民初1号。

(三)各审判部门不再有专属的案号。原有案号编制规则中,审判部门与案号具有对应关系,即在案号中均有相应部门的代字,本部门原则上不使用其他部门的案号。新案号编制规则中,各审判部门不再有专属案号。

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立案庭使用新案号编制规则编立案号。

特此说明。

市中院立案一庭

年1月5日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案件类型

类型代字

一、管辖案件

(一)刑事管辖案件

01.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刑事指定管辖案件

刑辖

(二)民事管辖案件

01.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民事指定管辖案件

03.民事移交管辖审批案件

04.民事管辖协商案件

民辖

05.民事管辖上诉案件

民辖终

06.民事管辖监督案件

民辖监

(三)行政管辖案件

01.行政提级管辖案件

02.行政指定管辖案件

行辖

03.行政管辖上诉案件

行辖终

(四)行政赔偿管辖案件

01.行政赔偿指定管辖案件

02.行政赔偿管辖协商案件

赔辖

03.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

赔辖终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一审案件

刑初

(二)刑事二审案件

刑终

(三)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刑监

02.刑事申诉再审审查案件

刑申

03.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刑抗

04.刑事再审案件

刑再

(四)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刑没

(五)刑事复核案件

01.死刑复核案件

02.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件

03.特殊假释复核案件

刑核

(六)强制医疗案件

01.申请强制医疗审查案件

刑医

02.解除强制医疗审查案件

刑医解

03.强制医疗复议案件

刑医复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01.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

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04.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02.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刑更备

(九)其他刑事案件

刑他

三、民事案件

(一)民事一审案件

民初

(二)民事二审案件

民终

(三)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民监

02.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民申

03.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民抗

04.民事再审案件

民再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民撤

(五)特别程序案件

01.选民资格案件

0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03.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案件

04.行为能力认定案件

05.监护人指定异议案件

06.监护关系变更案件

07.财产无主认定案件

0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09.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1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1.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12.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民特

13.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民特监

(六)催告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八)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民破

(九)强制清算案件

民算

(十)其他民事案件

民他

四、行政案件

(一)行政一审案件

行初

(二)行政二审案件

行终

(三)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01.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监

02.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申

03.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抗

04.行政再审案件

行再

(四)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01.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

行审

02.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行审复

(五)其他行政案件

行他

五、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一)行政赔偿案件

01.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行赔初

02.行政赔偿二审案件

行赔终

03.行政赔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监

04.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申

05.行政赔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抗

06.行政赔偿再审案件

行赔再

(二)司法赔偿案件

01.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法赔

0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

委赔

03.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

委赔监

04.司法赔偿监督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委赔提

05.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委赔再

(三)其他赔偿案件

赔他

(四)司法救助案件

01.刑事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刑

02.民事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民

03.行政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行

04.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赔

05.执行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执

06.涉诉信访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访

(五)其他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他

六、区际司法协助案件

(一)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01.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台

03.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4.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港

05.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6.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澳

07.认可与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认复

08.认可与执行审查其他案件

认他

(二)送达文书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台送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港送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澳送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5.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台请送

06.香港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港调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澳调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5.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台请调

06.香港特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港请调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澳请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台湾地区被判刑人案件

请移管

02.向台湾地区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助移管

(五)罪赃移交案件

01.接收台湾地区移交罪赃案件

请移赃

02.向台湾地区移交罪赃案件

助移赃

七、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一)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0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协外认

03.承认与执行审查其他案件

协他

(二)送达文书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2.送达外国法院文书案件

协外送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外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协外调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外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请外移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协外移

(五)引渡案件

01.请求外国引渡案件

请外引

02.协助外国引渡案件

协外引

八、司法制裁案件

(一)司法制裁审查案件

01.司法拘留案件

02.司法罚款案件

司惩

(二)司法制裁复议案件

司惩复

九、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财保

(二)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

行保

(三)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

行保复

(四)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

证保

十、执行类案件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01.首次执行案件

02.恢复执行案件

执恢

03.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执保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

01.执行异议案件

执异

02.执行复议案件

执复

03.执行监督案件

执监

04.执行协调案件

执协

(三)其他执行案件

执他

广州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

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01

广州市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白云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花都区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44

广州市南沙区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1]

44

广州市黄埔区

从化市人民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

增城市人民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严戈

1、问:从文件的内容来看,《案号标准》实际上是一个系列标准,能否概括介绍一下它的主要内容?

答:的确,《案号标准》是一个一体化的标准,主要由一个规定和两个配套标准构成,规定就是《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配套标准就是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全国法院代字表。

《规定》是总纲,类型代字标准、法院代字表是案号要素细则,三者可以说是一体的,《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是一种辅助性的标准。此种安排,主要是考虑到案件类型、法院代字在今后应用中会出现频繁调整的情况,而《规定》在此过程中要保持相对稳定。

概括来讲,《案号标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案号要素规范化。《规定》确立了案号的概念,并将其核心功能定位于对案件类型的识别。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规定案号的四个基本要素即: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及案件编号,同时对每个要素的含义、表示方式、规格以及各要素的编排顺序等均作出统一规范。这基本就解决了全国法院在案号要素构成及规格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法院简称代码化。与过去习惯相比,《案号标准》的最大变化就是法院简称的代码化处理,即最高法院以及各高院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中级、基层法院则用高院代字+数字代码组合表示。我们结合全国多家法院的设立方式、专门化程度等具体情况,概括为7种类型,并确定了相应的数字代码编码规则。此种代码化设计,不仅解决了部分法院汉字简称不易确定取字规则的难题,确保每个法院代字都不重复,也在最大程度体现全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的不同设立方式和类型等情况。

三是案件类型体系化。我们根据反映法院办案司法活动所体现的职权属性和适用程序的特征,将案件类型分为十大类、52中类、小类,归纳了类型代字个。同时对这些案件类型进行三层级的体系化构建,这也是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进行类型化处理的一种有益探索。上述三层级的体系构建,不仅可以实现每个层级、每个类型的单独使用,也可以将相似案件类型进行整合应用,还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

四是案号管理制度化。《规定》不仅明确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的事项和内容,而且也规定了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职责,如出现新的案件类型时,要及时或同步确定类型代字,改变过去完全由下级法院请示的被动式管理。同时,还规定最高法院要定期发布全国法院代字等。

2、问:在制定《案号标准》过程中,把握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案号标准》把握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目标和主线,紧扣“到年初步建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改革目标,着力奠定人民法院司法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框架性、体系性基础,推动建立一套适用于各级法院、符合司法规律、顺应改革需要、衔接外部标准的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促进发挥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

《案号标准》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习惯与大胆创新相结合。案号各要素的编排顺序、绝大多数案件类型的代字等仍然遵循以往习惯。对案号要素之一即法院代字则进行大胆创新,对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改用中文汉字与数字代码组合表示。

二是依据规范与紧贴实践相结合。案件范围和类型都严格依据各类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院规范性文件来确定,确保案件范围和类型规范、统一。案件类型的分类标准、类型代字的确定等紧贴实践需要,确保好用、实用。

三是衔接国标与创设行标相结合。在法院代字代码化处理过程中,对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与行政区划代码的国家标准充分衔接;对未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则结合法院设立类型、管辖等具体情况,确立个性化编码规则。

四是构建体系与融合应用相结合。如对多种案件类型进行体系化构建,确立了法院代字中数字代码的编码规则体系,类型代字的取字规则也有相应的体系化考虑。如对案号的功能定位予以清晰化,并考虑与其他案件信息在信息化条件下进行融合应用。

五是强调统一与兼顾灵活相结合。对案号要素构成、规格以及制定权限等方面均作了制度化的统一规定。明确各类型法院的数字代码编码规则,充分考虑各级法院在新情况出现时的应用灵活性,即可直接依规则确定数字代码。

3、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与过去的案件范围相比,总体上有哪些变化?

答:实际上,这次对案件类型的梳理,既是为统一规范全国法院在案件范围上的统计口径,也是对全国法院可能办理哪些类型案件做了一次全面普查。结果充分表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不断拓展,任务十分艰巨。

总体上,我们此次界定案件范围所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严格限定,仅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司法职权活动作为案件,其他独立性较弱的则未列为独立类型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保全等。这与过去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

当然,从新标准确定的案件范围来看,确实比过去有所扩大。但这种扩大并非因我们掌握原则宽松而虚增,而是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统计调查模式改革所致。

我们以往进行案件统计调查的方式主要是依靠制式统计报表,而现行报表对管辖、司法制裁、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非诉保全审查等类型案件并未涵盖。此外,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因法律法规修订或司法救助、刑罚执行与变更备案等因中央要求推进制度改革而产生的新类型案件以前尚未涉及。

至于报表原本涵盖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主要类型案件,这次只是在分类体例上做了适当调整,案件范围则与过去大致相当。

4、问:新标准对案件类型进行了全面的体系化构建,施行后势必会涉及对每一类型案件的具体把握。最高法院在规范、指导下级法院统一把握这类标准方面,将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给予高度重视。现在《案号标准》只是列举了每一类型案件的名称及代字标准,对于具体类型的内涵和边界并没有详细注明。

之所以如此,主要考虑到:一是案件类型的体系划分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具有一定相对性,每一类型所包含的具体情形仍具有进一步的可分性,如指定管辖案件就包括依职权指定和依下级法院报请指定两种情形;二是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类型竞合的情况,本身就需要我们通过相应的规则加以规范,如刑事一、二审审理中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就会涉及到如何确定该情形下的案件类型问题。

为了能让案件类型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我们虽然简化了类型标准的文件本身,但会通过其他方式来明确类型标准的具体把握问题。

一方面,我们正在起草《案号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将对每一案件类型的内涵、边界进行详细解读,并就相关法律规范依据进行标注,以便于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相关标准。

另一方面,我们正在起草案件的司法统计规则,将对每一类型案件的收案、结案标准以及计量口径作出明确规定,把好“入口关”。

同时,在正式施行前,最高院还将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并将要求、指导各高院开展更大范围的业务培训以及各级法院内部的自我学习。

5、问:刚才您提到,此次新标准与以往做法最大变化就是将法院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作出这种改变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将法院简称代码化不仅是相比以往的最大改变,其实也是《案号标准》起草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为何要做这种改变?一方面是为规范全国的统一标准,明确相应的标准化规则;另一方面是为增加法院代字的信息价值。

我们在起草《案号标准》前,对全国法院裁判文书进行了大范围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各地法院在案号方面的规格标准差异很大,其中法院简称尤为明显。如高院层面上,有的用“高”字,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高”,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高法”,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法”,有的就是用行政区划简称。中级、基层法院更是多种多样。

由于地级、县级行政区划缺乏明确的简称,中级、基层法院的简称,习惯做法基本就是从法院名称中取其中一个字或两个字,原则上取首字,遇到首字相同则取次字或其他二个以上汉字。如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东”字,河西区人民法院就取“西”字。

这种做法在局部地区可能不会有问题,但放在全国层面上来看,就会很容易出现重复,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的现行法院简称都是“海”。

有的同志可能会建议,加上省级行政区划简称就不会重复。但在同一个省级辖区内,相同方法得到简称相同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河北省唐山市有路南区、路北区,还有丰南区、丰润区。若要唯一区分这四个法院的简称,就需要多个规则才能避免取字重复,而且取字还不能都是相同数量的汉字。

若采用代码化方法处理,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因为近90%的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用省级行政区划简称与地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相结合方式来表示法院代字,就不会有重复。至于未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我们将其区分为六种类型,并借鉴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每个类型的个性化编码规则,如此就很容易确保实现各级法院代字的唯一性,而且刚才也提到了这种处理可以最大限度体现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反映法院设立类型发生变化的情况,实际上就增加了法院代字本身的信息价值。

6、问:通过刚才您的介绍可知,以前法院简称主要就是从法院名称中取部分汉字来表示,现在是用中文汉字+数字代码组合表示。这种变化对实践应用将产生哪些影响?最高院是如何看待这些影响?

答:这种改变的确会给实践应用造成一定影响,但我们认为,最大的影响就是要改变一下应用习惯,其他方面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还将更加有利于案件信息的检索、分析等应用。

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法院担心代码化会导致审判人员乃至社会公众从案号中不易识别案件由哪个法院或哪类专门法院承办,将会造成陌生感等等。

当然,如果要从全国法院的数字代码中快速识别是哪个法院,的确不太容易,但这并不是说以中文汉字简称就容易实现快速识别。实际上,以往我们对部分辖区法院的简称比较熟悉,也是因为长期使用的结果,并不是汉字简称本身就比数字代码易于辨识。比如北京的法官可能比较了解本市十几家法院的简称,但对其他省市法院的汉字简称,就可能不熟悉。

代码化处理后,大家只要了解了《规定》所确定的七种编码规则,就能通过案号识别出有关承办法院的更多情况,如:是哪个高院所辖,高级、中级还是基层法院,是否为专门法院,是否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否按行政区划设置,是否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设置的法院,是否为省会所在地法院,甚至可以判断基层法院是县、县级市还是市辖区法院等等。这些在传统标准或案号中是看不出来的,即使改按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层级的中文汉字简称叠加表示,也难以识别出这么多信息。

当然,为了广大法官或社会公众能便捷了解、查询全国法院代字情况,我们将定期发布全国法院代字表,并对变更的情况详细予以载明。

7、问:您刚才提到,代码化处理反而更加有利于案件信息的检索、分析等应用,能否详细给我们介绍一下?

答:刚才我谈到在代码化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代字可以了解诸多方面信息,这些信息实际上就是蕴含于代码之中,这也是号段式数字代码的特殊价值。比如我们在有四位数字代码的法院中,检索最后两位代码在91-99区间的,就可以掌握有关开发区、新区等特殊区域法院的情况。

检索的便利实际上也就是分析的便捷。当然,有的同志可能会认为,在信息化条件下,采用汉字简称情况下也能够快速检索和分析。的确,对于信息化技术来讲,我们已经感知不到这种响应速度上的差异,但后台检索规则的设定,汉字简称实际比代码化要复杂。如上所述,要避免法院代字重复,取字规则7种情形恐怕是不够的。

而且,对于用户而言,在代码化处理下,一些检索分析的规则在用户界面上就可以实现,而不必要每次都通过后台的技术配置。比如我们要了解全国法院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的总体情况,只要在检索界面设定中级法院代字中数字代码为87-95号段即可,但如果采用汉字简称,可能就需要输入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不同的汉字,操作则可能需要上百次,如此才能涵盖这类法院的所有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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