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有新办法出台啦~ 近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下简称《办法》) 对异地就医出现的多种情形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制发、换发社保卡 或社保卡未启用医保功能的 使用医保卡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明确异地就医几种情况 《办法》给异地就医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异地就医的几种情形 以后广州的市民 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查看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费用。 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异地转诊:本市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除明确细分异地就医的情况外 《办法》还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号管理 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明确个人账户支取规则 《办法》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时间 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 于每月20日前 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办法》明确,以下特殊情况 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支取 1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保留其个人账户。 2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3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如接收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大家要注意 这次医保新出台的《办法》 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的医保政策越来越健全 参保的市民能得到更多的保障 这真是棒棒哒! (来源:广州政府网)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