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欠下的赌债即使立了借据,若涉案款项被查明确实为赌债,则不受法律保护。年1月,邝某拿着欠条到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朋友陈某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虽然邝某一再强调这4万元是因为陈某生意周转困难而借给他的,但承办法官经过前后4次开庭的反复询问,最终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赌债,驳回了原告邝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回顾

原告邝某诉称,其和陈某是朋友关系。年12月10日,陈某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据向他借款4万元。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年12月10日至年3月9日止,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如违约则需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之后,邝某依约出借款项给陈某。还款期限过了之后,邝某多次找陈某催收款项,陈某均未还款。为此,邝某起诉至从化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陈某则在庭上辩称,自己经朋友介绍,从年6、7月份开始就经常去邝某办公室打麻将。打麻将过程中,邝某雇请专门人员阿健(化名)在一本登记本上登记输赢情况,每打一盘,都是由阿健支付现金给赢钱的一方,其他三方无需出钱,直接由阿健登记数额即可。款项定期结算,邝某会要求输钱一方出具借据以确认欠款。

被告陈某还指出,从年11月4日至11月30日,陈某共输了元,并应邝某要求出具了金额为4万元的借据。被告陈某认为,涉案款项就是在邝某办公室打麻将的赌债,并非生意周转困难的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

为了查明事实,从化法院4次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原告邝某承认有人在自己办公室打麻将,并称:“我不知道登记本的事情,有的话也是阿健弄的,也有可能有些人因为打麻将输了钱而不够钱,然后在登记本上登记……对这个输钱登记的情况我不清楚,要问阿健才知道。一般阿健隔一段时间就会给我一些借据,然后我就给阿健与借据相对应的金额。”庭后,陈某提供了登记本作为证据证实登记麻将输赢情况。法院也询问了案外人阿健,阿健确认涉案款项为赌债,且自己是应原告邝某的要求进行登记的。但在第4次庭审中,原告邝某又对登记本及其本上的笔迹以及他要求阿健登记输赢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他称:“我没见过这个本子。我们打麻将都是当场结算的,但我有出资垫付给输钱方。”

  法院判决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邝某为证明他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据予以证实,并称向陈某支付的是现金,没有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实际支付过。而陈某抗辩称涉案款项为赌债,并提供了登记本用以证明。

另外,原告邝某和被告陈某均确认涉案部分款项是由案外人阿健经手的,阿健也确认涉案款项为赌债,加上原告邝某庭审时确认有人在其办公室打麻将,也存在有些人输了钱而不够钱就在登记本上登记的情况。这些陈述与陈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均相互吻合,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被告陈某已完成了“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举证责任。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法院对邝某提出“借款给陈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后,邝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结合此案,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时原告邝某对涉案款项的发生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以及在被告未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这种不符合常理的情况综合判断,法院对被告陈某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法院都将不予准许,而是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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