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原告已经到达法院了,我要还钱,麻烦你们尽快处理!”今年8月的一天,区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一名被执行人王某的电话,在交谈中,电话那头的王某显得特别着急,主动要求履行执行款,并恳求法官将他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原来,王某曾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肖某借款元。逾期后,无论肖某如何催促王某还钱,王某始终不予归还。无奈之下,肖某就到区法院进行起诉。经过法院调解,王某自愿清还欠款元。出乎意料的是,在法院调解后,王某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随后,肖某向区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 尽管多次采取执行措施,王某始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区法院查明,王某属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今年2月8日,区法院将王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8月21日,被执行人王某跟申请人肖某一同来到区法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结案。在办理结案的过程中,区法院了解到,原来王某打算和亲朋好友一起坐飞机去旅游,由于害怕自己的失信行为影响机票的购买,因此急忙联系申请人肖某,一同到法院和解并办理结案。办理结案后,王某再三恳求执行法官:“一定要赶紧把我的名字从‘老赖’黑名单中删除!” 法官说法:失信被执行人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不能有以上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黑名单必然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各项日常事务,请各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成为黑名单上的一员。 ?END? 来源:从化头条 综合整理:播姐 声音:所有权原作者拥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