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广悦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多元化城市更新专家智库平台,汇集了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城市更新专家、专业律师、从业人员,成员均具有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及多纬度处理问题的能力。研究院长期对城市更新领域进行研究总结,内容涵盖最新城市更新政策解读、城市更新项目经验分享、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更新政策及实践对比研究、城市更新疑难问题解决等。 ——广悦律师事务所长年专注于城市更新法律服务,是城市更新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至今已为30多个城市更新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广州市天河区潭村、程界东村、程界西村、员村、吉山村;黄埔去火村、刘村、燕塘村、贤江村、宏岗村、双沙村、红卫村、南岗村;海珠区沥滘村、新市头村、凤和村、红卫村、南箕村、五凤村;番禺区胜石村;增城区简村;荔湾区大坦沙岛(河沙、西郊、坦尾);从化区元洲岗村;南沙区大同村,均以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实现项目的和谐改造,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海珠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9月5日下午,孙伟副区长在区政府会议室召开城市更新工作专题会议,提出要壮大区属国企,成立海珠区城市更新开发集团(以下简称“区城更集团”),参与我区旧村改造工作。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意向企业阶段,政府要积极介入,搭建平台,加强指导,在报名参选的企业中由村民投票选出3家合作意向企业与区城更集团签订合作协议。每家意向企业占股10%,区城更集团占股70%,合作成立旧村改造项目公司,组织开展该项目基础数据调查、片区策划方案、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等旧村改造前期工作。实施方案批复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政策及程序规定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确定合作企业。 按照孙伟副区长上述指示,我局草拟了《广州市海珠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9月11日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函复我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专此函达。 附件:广州市海珠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年9月8日 广州市海珠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规范旧村庄更新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行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全面改造的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适用本工作指引。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政府搭台,通过举办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协助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工作。 (三)合作意向企业的选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决策权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对综合实力、业绩经验、产业运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择优选择的原则。 (四)合作意向企业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不接受组建联合体的企业报名参与合作意向企业选取。 (五)旧村改造的基础数据调查由政府组织进行,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旧村,应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二、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属地街道的指导下,编制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公告。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公告信息,接受报名。 公告时限不少于5日。期限内,报名企业少于3个(含本数)的,需延长公告时间,延长期不少于2日。 (四)区城市更新部门、属地街道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报名参选企业资格进行联合审核,1个工作日完成。 (五)参选企业资格审核通过后,属地街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投票表决细则,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报名参选企业进行表决,确定3个合作意向企业。 成员代表表决时,到会代表应超过2/3以上;得票靠前且票数超过到会代表2/3的前3个企业为合作意向企业。如出现得票排前三名的参选企业票数未超过到会代表的2/3的情况,则组织成员代表对得票前三的参选企业进行新一轮投票。 投票表决前,参选企业负责人可如实介绍企业基本情况、竞争优势以及对项目的更新改造思路,不得夸大言辞、不得对其它候选企业进行攻击,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企业参选资格。 (六)表决结果确定后,3个合作意向企业须与区城市更新开发集团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如合作意向企业与区城市更新开发集团无法达成项目合作协议的,由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且票数靠前的参选企业递补。 (七)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区城市更新开发集团与3个合作意向企业组建旧村改造项目公司(区城市更新开发集团控股)负责协助开展旧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第1年须完成改造意愿表决、基础数据调查等工作,第2年须完成片区策划方案及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编制等工作,第3年须完成实施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复建安置房建设区的房屋拆卸等工作。以上工作以取得政府相关批复文件为完成时间节点。 (八)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3个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日以上,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九)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属地街道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3个合作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应按本指引第二条第(七)点规定旧村改造项目的工作任务时间节点,未按期完成相关任务的按强制退出机制处理;合作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作意向企业及合作意向协议按程序抄报区政府,并将合作意向企业在村域范围内公布。 (十)合作意向协议中可约定合作意向企业在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标准缴纳履约金: 1.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金(现金); 2.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金(现金)。 (十一)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企业缴纳履约金的,可在协议中同时约定以下内容: 1.合作意向企业缴纳的履约金应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共同监管的账户,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提取、挪用; 2.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意向企业协商一致,或符合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终止情形的,履约金本息应退还合作意向企业; (十二)本工作指引印发前,已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引入的合作意向企业,也可与区城市更新开发集团协商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十三)实施方案批复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16号)的规定,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商引入合作企业。 (十四)按照本指引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缴纳履约金的旧村,优先纳入我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十五)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应按照本指引执行。 三、建立监管与投诉机制 (一)旧村庄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属地街道负责监管。 负责监管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活动的监管,着重加强对合作企业资格审核的监管,确保引入优质企业参与我区的旧村庄更新改造。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对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对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全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质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区城市更新部门或属地街道投诉。区城市更新部门或属地街道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答复。 逾期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不予受理。 四、附则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的通知》(穗旧改办〔〕51号)印发前已批复改造方案并实质推进的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以及本指引印发前已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16号)规定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不适用本指引。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