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9-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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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城市更新为抓手,全面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从化建设,实现“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按照旧村改造项目“优化审批与强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71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广州市从化区城市更新局

年7月8日

广州市从化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

政府加大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方案编制和改造实施的统筹、主导和监督力度,科学划定重点改造区域,有计划、有节点、有考核地高效推进改造工作。

区政府专门成立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区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项目属地镇(街)党委(党工委)书记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和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统筹和指挥全区旧村改造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工作组,按照“一项目一工作组”工作模式,项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属地镇(街),办公室主任由属地镇(街)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一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协调跟进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方案报批、批后实施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改造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确保项目按照工作计划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

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旧村改造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专题研究,及时组织开展控规编制、调整等工作。对于正在开展的控规编制、调整范围内涉及旧村全面改造的,应增加城市更新专题研究。控规编制、调整等应充分考虑旧村改造的需求,预留旧村改造的空间,与旧村更新改造项目策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充分对接,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按照程序加快项目报批

(一)改造意愿征询

按照《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启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府〔〕26号)的相关要求,由属地镇(街)组织和指导村集体经济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

(二)项目计划申报

由属地镇(街)组织完成改造意愿征询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备案和申报纳入区城市更新项目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各镇(街)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征求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城市更新项目库。每年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纳入市城市更新改造年度计划或项目库。

申请纳入市城市更新改造年度计划或项目库的旧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从区城市更新项目库中选定。已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尚未取得方案批复的镇(街),除中心城区周边、国道周边、线周边、涉及重点平台建设、“一桥两路”沿线和区委、区政府确定重点推进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申报该镇(街)其他旧村全面改造类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申请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纳入原因,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三)策划(实施)基础数据调查

由属地镇(街)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穗更新办〔〕3号)、《广州市从化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更新〔〕21号)组织开展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属地镇(街)根据每年广州市下达的项目储备库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发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资料,相关部门按职责提供数据。

(四)策划(实施)基础数据核查

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完成后,属地镇(街)将成果资料分别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所涉及数据的时效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复核意见。属地镇(街)汇总初审意见将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进行基础数据核查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照市、区财政资金安排委托组织基础数据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期间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部门应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公示完成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基础数据调查数据成果报区政府综合确认。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经区政府综合确认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按要求上报,综合确认后由区政府报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入库。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的公布工作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引入合作企业

属地镇(街)应按照市、区关于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相关规定引入合作企业。未经属地镇(街)同意,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选择合作企业的,一经核实暂停该旧村改造相关工作,取消相关企业参与我区旧村全面改造的资格或终止相关合同,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策划(实施)方案报批

由属地镇(街)或改造主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经区政府综合确认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和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策划(实施)方案。项目策划(实施)方案经属地镇(街)审核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程序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提请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符合《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市更新方案审定事权委托下放的通知》(穗更新办〔〕4号)的,由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批复;不符合穗更新办〔〕4号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提请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其中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属地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总量、补偿具体方案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相关内容。

(七)批后监管

属地镇(街)指导改造主体具体实施,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改造主体责任义务。

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穗建规字〔〕21号)的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企业、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属地镇(街)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签订复建安置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明确缴存程序、拨付程序、各方权责等。

(八)项目动迁拆迁

属地镇(街)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方案),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签订拆迁协议安置协议。住宅房屋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一期应当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补偿安置协议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3年内仍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重新报批。

(九)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

涉及“三旧”用地报批的,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报批。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1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报批。

用地报批完成后,地块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7号)和城市更新政策进行划拨或出让(协议出让)。

(十)项目实施开发建设

项目开发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土地供应、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后,开展项目工程施工、验收备案、回迁选房、确权登记等。

安置房建设分期实施的,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安排,也可每期安置地块与融资地块结合,但首期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三、强化考核和监管

(一)将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对纳入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严格把关,加强项目的管理和执行,促进和推动旧村庄改造工作的开展。

(二)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加强实施监管。区相关执法部门及属地镇(街)要对改造过程中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严查严控。

(三)对项目实施主体未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推进实施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及项目属地镇(街)应督促项目单位整改。非因政府原因,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改造并拒不整改的,取消城市更新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四、保障项目实施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实施方案取得批复后,属地镇(街)要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指导改造主体具体实施,并加强组织协调,涉及重大分歧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一是旧村全面改造类项目涉及的基础数据调查、基础数据核查、策划(项目)方案编制、项目涉及的控规方案编制、地价评估等相关经费,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属地镇(街)按照规定向市、区财政申请安排,符合要求的费用可纳入旧村项目改造成本,区财政局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合作企业收回相关费用。对于应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位于中心城区周边、国道周边、线周边、涉及重点平台建设、“一桥两路”沿线和区委、区政府确定重点推进的项目,由属地镇(街)申请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由区财政先行保障安排。二是属地镇(街)的可按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旧村改造日常实施工作。

五、支持项目实施政策

(一)根据成片连片和更新单元整合开发需要,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价值相当的前提下,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标图建库范围内的“三旧”用地进行复垦,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可用于本项目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办理转用手续后一并实施改造,也可有偿转让给其他“三旧”改造项目使用。

(二)村集体有留用地未兑现的,可将符合城乡规划的村集体土地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村集体没有留用地未兑现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或村集体承诺今后发生征地时不再申请留用地等方式,将符合城乡规划的村集体土地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

(三)因处于重点区域或涉及政府重点项目实施需要,必须实施全面改造但本项目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政府可直接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

2、可将项目周边的政府用地(拟储备地)评估后纳入改造范围予以支持。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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